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公司OA系统发布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系统公示;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或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结合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