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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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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部分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彭威洋先生、朱家骅先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15:00至2018年7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的股份312,57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78%,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1,2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032,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0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

 8、除彭威洋先生、朱家骅先生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与福泉磷矿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0,24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311,368,0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

 因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交易关联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额为310,968,000股,回避表决;股东吴海斌先生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额为400,000股,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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