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回售选择权的约定,“14金贵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11月3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14金贵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4金贵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和《关于“14金贵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回售申报期内(2017年9月15日至 2017年9月21日)选择将持有的“14金贵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14金贵债”债券回售申报登记的统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148,021张,回售金额为15,845,648.05元(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6,851,979张。
公司对“14金贵债”回售部分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已于2017年10月31日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回售相关事宜。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17年11月3日。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