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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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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16 股票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7-079
债券代码:112231 债券简称:14金贵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金贵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
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1月3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

 调整前适用的票面利率为7.05%

 调整后适用的票面利率为7.55%

 特别提示:

 1、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公告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前3年票面利率为7.05%,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7.55%,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内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1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金贵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14金贵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7年11月3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金贵债”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金贵债”的收盘净价为100.95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6、本公告仅对“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11月3日。

 本公司现将关于“14金贵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

 二、“14金贵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金贵债

 3、债券代码:112231

 4、发行规模:人民币7.00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7.05%,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4年11月3日。

 9、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3、担保情况:本次公司债券将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6月29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5、债券受托管理人:本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16、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14金贵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方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提示: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金贵债”并接受本公司做出的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3、回售申报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1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回售部分债权兑付日:2017年11月3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权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11月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利息, 票面利率为7.05%。每手(面值1,000元)“14金贵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3.45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4金贵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4金贵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 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1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11月3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7年11月3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金贵债”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金贵债”的收盘净价为100.95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深交所对公司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金贵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联系人:许子军

 电话:0735-8199699转9108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冉洲舟、王天琦

 电话:0755-23976763、0755-23976129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达伦

 电话:0755-21899325

 传真:0755-21899325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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