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甲方)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江苏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农商银行嘉定分行、上海银行嘉定分行(乙方,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其对应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16年6月23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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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募集资金总额736,279,986.1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7,836,589.91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以及承销及保荐费用的增值税引起的。
公司后续已和开户银行及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按需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开户日期及期限及时通知丙方。
2.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3.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4.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方存款式存放的款项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5.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仍适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除非本补充协议明确作出修改,《三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并完全继续有效。
二、部分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等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的方式存放。
江苏银行部分募资资金转存为存放期限比较灵活的现金宝方式存放,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存入215,410,000元现金宝,根据存放期限靠档计息,分别为1天通知存款1.2000%、7天通知存款2.0250%、定期三个月1.6500%、定期六个月1.9500%、定期一年2.2500%。2016年8月4日公司从现金宝转回22,000,000元,截止2016年9月5日,现金宝余额为193,410,000元。
三、江苏银行募集资金账户结转资金的情况
2016年9月9日,公司将江苏银行现金宝内余额193,410,000转回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存放59天,靠档计息适用七天通知存款利率2.025%,利息共计641,879.44元。
2016年9月12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内194,089,000.08元转入江苏银行一般户补充流动资金,江苏银行募资资金专户余额为零。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