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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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晓仑先生。
4、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斯泽夫先生、温枢刚先生、张继烈先生、陈章武先生、谷大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从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龚丹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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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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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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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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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审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会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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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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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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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荣、向鹏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