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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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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85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八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2日下午14:50。

 5、主持人:徐洪董事长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2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364,604,4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171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58,556,8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45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33,654,8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335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130,949,5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8361%。

 4、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364,601,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2%;

 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8%;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58,553,89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

 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对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364,601,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2%;

 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8%;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64,604,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张可及李凤出席,并由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86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本次投资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且鉴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泰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购买的1.03亿元惠至28天理财产品已到期(详见2016年4月12日相关公告),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继续向浦发银行购买了保本理财产品,并签署了理财合同。

 详细情况如下:

 浦发银行惠至28天理财产品

 甲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泰支行

 一、甲方账户开立及本期理财产品投资要素

 1、甲方在乙方处指定或新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支付、划转投资本理财合同所指公司理财产品的本金及产品收益。甲方指定账户账号:1269864292000236

 2、产品名称:惠至28天

 3、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4、产品交易金额:人民币壹亿零叁佰万元整(小写¥103,000,000元)。

 5、产品收益率:3.2%/年。

 6、申购日期:2016年5月11日

 7、申购确认日:2016年5月12日

 8、投资期限:28天

 9、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评级在AA及以上评级(对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主承销的信用债,评级在A-(含)以上评级)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ABS、ABN等以及ABS次级档等信用类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券商收益凭证、优先股、存放同业、货币基金以及信贷资产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券商/基金/保险定向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二、本期理财产品收益及费用

 本产品为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乙方确保甲方产品收益,在投资兑付日,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支付对应的产品本金及收益(即到期支付款项)至甲方指定帐户。

 每笔投资的到期支付款项=该笔投资的理财产品份额×1元+该笔投资的理财产品份额×1元×产品收益率×投资期限÷365。

 本理财产品中甲方承担的费用包括理财计划托管费、销售手续费以及银行管理费等(本产品的产品收益率已扣除以上费用,为甲方可获得的收益率)。

 三、理财产品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获得产品收益,甚至不能获得本金回收。

 2、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也可能存在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

 3、延迟兑付风险:在约定的投资兑付日,如因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或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甲方面临理财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对于有确定投资期限的产品,甲方在投资期限届满兑付之前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对于合同约定可进行赎回操作的产品,若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客户可能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乙方可能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理财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甲方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或本金的回收。

 6、募集失败风险: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该产品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7、信息传递风险:甲方应根据客户权益须知中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甲方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如果甲乙或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运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适度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投资收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浦发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致: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可律师、李凤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见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核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为本所本律师出具本见证意见所提供的法律文件、资料、声明、证明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暨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的形式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2日下午14:50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号天财酒店大楼鑫茂科技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所载一致。公司董事长徐洪先生主持了会议。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6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办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共代表股份 233,654,8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35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共代表股份 130,949,5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36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计票、监票程序,经投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表决情况为:

 1、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票数 364,601,46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2%,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对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票数 364,601,46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2%,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数 364,604,46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提出新的提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书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宋 茵

 见证律师:张 可

 李 凤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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