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60号)核准,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发行人”或“公司”)于2014年1月非公开发行3,537.47万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1.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899.6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071.9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827.78万元。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益佰制药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益佰制药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益佰制药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保荐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益佰制药于2014年1月完成本次发行,并持续督导益佰制药履行相关义务,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益佰制药本次发行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益佰制药本次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益佰制药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益佰制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益佰制药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益佰制药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益佰制药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定期或不定期对益佰制药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益佰制药2015年度收入为330,251万元,同比增加14,544万元,增加4.61%,营业利润为19,454万元,同比下降32,959万元,下降62.88%。保荐机构已于2016年4月6日-7日与上市公司进行了沟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主要原因系2015年在国家整体宏观经济增速持续下滑的大背景下,医药行业整体增速较去年再次有所放缓,公司收入增速下滑,而同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均有所增加所致。除此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益佰制药未发生与履行保荐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益佰制药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发行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益佰制药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益佰制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益佰制药持续督导期间,益佰制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保荐办法》及《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益佰制药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益佰制药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益佰制药2014年1月非公开发行3,537.47万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1.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899.6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071.9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827.7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4年1月15日汇入益佰制药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中证天通[2014]验字1-2001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益佰制药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益佰制药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益佰制药在此期间存在《保荐办法》及《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