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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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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6-01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15年8月8日披露了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青公司”)的买卖合同纠份案(具体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

 公司近日收到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471.0272万元,判令本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1.9533万元。2015年5月18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近日收到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岗中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63.9019万元及利息227.6012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前向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制冷及循环水站土建工程20%的垫资款140.7005万元。

 (3)驳回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50元,由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450元,由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本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事项未最终结案,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63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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