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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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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61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4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5]323号),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2,9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37元,募集资金总额1,467,867,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5,889,495.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91,977,504.44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154号)。当前公司募集资金实施项目进度正常,效益良好。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拓普集团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拓普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拓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0万套汽车隔音件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平湖拓普承担其中10万套汽车隔音件的项目建设,实施地点为平湖经济开发区,对应的投资额为5000万元。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拓普集团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拓普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年11月,平湖拓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16年1月31日分别与拓普集团、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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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湖拓普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4080319000036839,截至2016年2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10万套汽车隔音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丁方报送。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丁方作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宇、吴光琳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丁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和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丁方声誉的情况下,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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