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2016年1月10日(星期日)-1月11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4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张锋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95,250,8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4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91,929,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321,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434,5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113,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321,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14%。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2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04,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2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04,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局成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2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04,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局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2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04,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1%。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伟东、陈笑雨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