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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5-12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代理董事长林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肖建学先生为董事长,任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肖建学先生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具体以雅视科技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拟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为准。

 关于为雅视科技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肖建学先生简历

 肖建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12月出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09年8月就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局;2009年8月至2014年10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2014年10月至今任上海寰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肖建学先生未持有宇顺电子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5-12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董事会选举肖建学先生为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林萌先生在该议案通过之日起不再履行代理董事长职责,在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之前,由林萌先生继续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责。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肖建学先生简历

 肖建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12月出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09年8月就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局;2009年8月至2014年10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2014年10月至今任上海寰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肖建学先生未持有宇顺电子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12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为准。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全资子公司雅视科技计划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具体以雅视科技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拟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为准。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工业区A区10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萌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8月5日

 经营范围:通讯液晶显示器的生产(凭深南环批【2010】51999号经营)及销售;触摸屏的销售;通讯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与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触摸屏、通讯液晶显示器的生产(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5月16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直接持有雅视科技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雅视科技资产总额1,324,984,112.83元,负债总额881,525,339.93元,净资产443,458,772.9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22,783,960.69元,利润总额91,212,652.29元,净利润73,703,643.59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雅视科技资产总额2,672,911,656.85元,负债总额2,138,101,712.53元,净资产534,809,944.32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444,305,906.19元,利润总额92,690,454.80元,净利润89,529,186.08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项担保以保证合同的形式出具,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不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 118,819万元,占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0.73%;连同本次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4,819万元,占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4.3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80,819万元,占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8.11%;连同本次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6,819万元,占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1.6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其他公司的担保,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雅视科技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雅视科技的经营发展需要,雅视科技资信状况良好,且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13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30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34号)等材料。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咸宁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前期施工方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高公司”)因代建厂房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与赤壁经济开发区产生纠纷,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起诉赤壁经济开发区,同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赤壁经济开发区和公司共同承担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5-017号公告。

 2015年5月,公司就此案向咸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

 2、2015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咸宁中院出具的(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博高公司向咸宁中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获得法院准许。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5-08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34号)等材料。湖北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审原告博高公司撤回诉讼,基于诉讼产生的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二审审查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3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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