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5-81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如判决执行到位,将增加公司现金流入约2,100万元,增加公司利润约200万元。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苏商终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前期公司因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撤回上述三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33号)、《关于撤回诉讼的公告》(临2014-34号)。
后因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交货义务,公司再次将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NBD452HFT14P07《动力煤销售合同》,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返还南纺股份货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40号)、《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5-62号)。
2015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南纺股份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5-64号)。
二、二审判决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上诉人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向公司返还2,000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并已对本案计提60万元减值准备。如判决执行到位,预计将增加公司现金流入2,100万元,增加公司利润约2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72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5-82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南泰大厦1706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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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德健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王磊、独立董事陈超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许俊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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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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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俊儒、王若凡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