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12月16(星期三)下午2:30;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下午3: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高祥明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3,618,696,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5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17,558,8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5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7,1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在其任职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1,02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1.12%;反对97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69%;弃权3,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1.12%;反对97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69%;弃权3,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
(2)《关于公司与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40亿元额度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在其任职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1,0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53%;反对9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6. 28%;弃权3,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53%;反对9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6. 28%;弃权3,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颖、郝恩磊
3.结论性意见: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