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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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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长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80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2-B座29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天洲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孔鑫明、陈宋生因出差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并记录;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 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 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 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 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 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资产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7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2、上述第1-14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由于第1-9项议案涉及公司与拟交易对方的关联交易,因此关联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SINOENERGY HOLDING LIMITED、邓天洲先生、黄博先生、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73,333,317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世良、陈益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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