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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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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3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钢公司”)转来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商初字第103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相关当事人

 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天同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01号珍珠泉大厦1006室;

 代表人:钱炜,职务: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西安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季永新,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利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金海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梁斯扬,职务:董事长。

 (二)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抽逃2003年6月23日对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公司”)增资或是虚假出资。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诉讼事由

 天同公司破产管理人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6月17日国恒利公司将1亿元划入淮钢公司账户,将1亿元划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账户。2003年6月19日,博华公司将该1亿元电汇给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天”)账户。2003年6月23日,淮钢公司将国恒利公司划入的1亿元和其他的2亿元共计3亿元汇入天同证券的账户,世纪中天将1亿元划入天同证券的账户。2003年6月24日天同证券用上述4亿元进行了注册资金验资。对本次增资,天同证券依照相关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淮钢公司登记为天同公司股东并履行了股东职权。2003年6月30日天同公司根据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孙兵制作的两份划款函以股权款的名义将19,000万元通过其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行的账户汇付给国恒利公司开设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乡路证券营业部在建行上海分行四支行的账户。2008年4月25日,济南中院裁定天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天同公司认为淮钢公司涉嫌抽逃增资或是虚假出资。

 对此,济南中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6日将《应诉通知书》送达淮钢公司,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同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人严丙新、齐玉龙,被告淮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崇恩、齐姣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国恒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斯扬经济南中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济南中院缺席审理。该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已于2014年11月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详细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8),并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5年10月26日,济南中院对本次诉讼进行了判决,并出具了(2014)济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4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1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沙钢股份,股票代码:002075)自2015年7月23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相继于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5、临2015-046、临2015-047);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2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8),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12日、2015年9月19日、2015年9月26日、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9、临2015-056、临2015-057、临2015-059、临2015-060、临2015-062、临2015-063、临2015-068、临2015-069)。

 公司自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以来,积极与标的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相关方筹划、拟定、论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同时,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等相关工作。目前,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资产重组方案还需进一步完善,标的公司涉及境内外资产的审批手续正在进行中。

 由于整体交易方案设计及交易各方之间谈判时间较长,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境外资产需经境外相关机构审批,境内资产需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公司无法按原计划在2015年10月21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此,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不晚于2016年1月21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及时对外披露并申请复牌。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停牌期间上述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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