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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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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34 股票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2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5日下午2时40分;

 网络投票时间: 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下午3:00 至2015年10月15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林伟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8人,代表股份 268,443,4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58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268,406,6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57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5人,代表股份数36,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7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2、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3、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4、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5、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6、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7、担保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8、回售和赎回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9、债券交易流通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10、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11、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868%;反对3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1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韦少辉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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