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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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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
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096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

 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视觉中国:关于收购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2)。应深交所监管要求,现对部分内容予以更正及补充,补充后的全文详见附件。

 一、对原公告内容进行的更正

 1. 原文:“4.1 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及历史沿革……‘司马彦字帖’保守估计市场占有率在70%以上,……”。

 现更正为:“4.1 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及历史沿革……‘司马彦字帖’在在K12字帖细分市场占有率在70%以上”(详见附件字体加粗及下划线部分)。

 2. 原文:“(3)完善和强大的经销网络经过30余年的行业积累,“司马彦字帖”已与400多家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大部分经销商是各省市、地区具有领先地位的民营经销商,保守估计市场占有率在70%以上”。

 现更正为:“(3)完善和强大的经销网络经过30余年的行业积累,“司马彦字帖”已与400多家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大部分经销商是各省市、地区具有领先地位的民营经销商,在K12字帖细分市场占有率在70%以上” (详见附件字体加粗及下划线部分)。

 公司在首次公告时仅对“司马彦字帖”产品消费群体进行了简单描述,未考虑到对字帖行业整体市场情况及字帖细分市场进行详细介绍,也未对“司马彦字帖在K12(幼儿园至高中)细分市场的占有率在70%以上”进行准确表述,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误解,公司对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3. 原文:“交易方式:本次投资交易参照了投资并购领域的操作惯例,由司马家族(指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三人,以下简称“司马家族”)新设立了目标公司,整合司马家族控制和经营的所有字帖业务及人员并全部注入目标公司”。

 现更正为“交易方式:本次投资交易由司马家族(指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三人,以下简称“司马家族”)新设立了目标公司,整合司马家族控制和经营的所有字帖业务及人员并全部注入目标公司”(删除部分详见附件红字部分)

 二、对原公告内容进行的补充

 公司同时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情况、控制情况、分红安排、过渡期安排、历史沿革、业务继承情况、交易进展情况等进行了补充披露,详见附件中字体斜体加粗部分。

 附件:《视觉中国:关于收购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交易目的:公司制定了以“视觉”为核心的“互联网+文化创意+行业”的战略规划,一方面大力发展原有的视觉内容业务,另一方面积极进军与视觉及文化创意高度相关的旅游、教育、娱乐、体育等行业,打造以“视觉”为核心的多业务板块高度协同发展的领袖型文化集团公司。基于此战略规划,教育行业将是公司继旅游行业之后准备深耕的下一个行业。公司通过对“司马彦字帖”业务的投资参股,实现了高起点切入教育行业的初步战略布局。本次投资参股的标的公司不仅盈利能力强,可以增厚公司业绩;同时基于6000万级别的线下K12用户,结合公司优质视觉内容及互联网平台技术,将包括字帖在内的教育资源数字化、视觉化,进而提供针对K12群体的视觉产品增值服务,形成高效的线上线下互动模式,完成2B向2C业务的快速延伸。

 2. 交易方式:本次投资交易参照了投资并购领域的操作惯例,由司马家族(指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三人,以下简称“司马家族”)新设立了目标公司,整合司马家族控制和经营的所有字帖业务及人员并全部注入目标公司。此交易方案有利于目标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并最大限度保护上市公司权益。

 3.交易标的: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司马彦”或“目标公司”)49%股权。

 4.交易金额:人民币3亿元。

 5. 业绩承诺:目标公司承诺2015年-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6000万元、人民币6000万元。

 6.支付方式: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交易对价款,支付进度分别为:协议签署且完成交易后10日内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分别于2015年至2018年度审计后10日内完成支付人民币4714万元、6144万元、8571万元和8571万元。

 7.协议交易对方均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8. 本次交易的审批权限:本次交易已通过2015年9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审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此交易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于2015年9月7日与湖北天福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福星”)、武汉鑫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鑫泰和”)、武汉菲林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菲林格”,以上三家公司简称“转让方”)、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以上三个自然人简称“司马家族”)、天津飞远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汉华易美出资人民币3亿元购买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司马彦”或“标的公司”)49%股权。

 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该交易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

 2.1 湖北天福星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金:303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柯运桂

 股东:黄梅香、张达坤、柯运桂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1楼17号

 经营范围:通信技术、智慧城市、智能交通信息系统建设的拓展及服务;应急指挥系统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研发;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服务;北斗车载导航平台运营、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地理信息服务(地图编制除外);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1日

 2.2 武汉鑫泰和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梅香

 股东:黄梅香、刘庆龙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22栋1、2档

 经营范围: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纸张、油墨、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体育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销售

 成立时间:2009年9月22日

 2.3 武汉菲林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琼

 股东:李琼

 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村宝安中海公寓A栋18层1802室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成立时间:2013年1月11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3.1 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本次交易标的为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

 本次交易前,司马家族通过其100%持股的武汉司马彦字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老司马彦公司”)经营纸质字帖及演绎作品的编写、发行和销售业务。在公司与司马家族商定交易结构的过程中,司马家族要求公司收购老司马彦公司的股权,但是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确保标的公司是规范运营的、避免不合规经营事项,故将老司马彦公司字帖业务注入新成立的标的公司后进行交易。

 老司马彦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1201-1205,法定代表人为司马彦,经营范围为文具销售;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出版物(新华书店包销类除外)销售(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期限一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股东为司马彦、司马新星、李先娥。

 3.2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时间:2015年9月2日

 法定代表人:司马彦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院路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4楼1,2,12,13号

 经营范围:经营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出版物;文化用品、纸张、文教科研仪器、工艺品,文化艺术品的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化项目策划;书刊项目的设计、策划;著作权代理;教育、教学软件及信息系统的开发;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类别:股权

 权属:有关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3.3 标的公司股东情况

 3.3.1 本次交易转让方

 详见《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3.3.2 天津飞远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迪

 股东:赵迪、何莎

 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津永公路南侧综合办公楼302-21(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电子产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电子产品及配件安装、维修,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维修,计算机及配件、五金产品、塑料制品、办公用品、工艺礼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4年4月23日

 3.3.3 司马家族情况

 司马彦,中国籍,身份证号4201111959******14;

 李先娥,中国籍,身份证号4201111963******121;

 司马新星,中国籍,身份证号4201061986******7X;

 李先娥为司马彦先生之配偶,司马新星为司马彦和李先娥之子。三人为一致行动关系。

 3.3.4 标的公司转让前各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方持股成本差异较大的原因

 司马家族与天津飞远信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转让方、司马家族、天津飞远信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湖北天福星持有标的公司20%的股权,其持股成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武汉鑫泰和持有标的公司20%的股权,其持股成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武汉菲林格持有标的公司9%的股权,其持股成本为90万元人民币;天津飞远信持有标的公司11%的股权,其持股成本为其实缴的注册资本额,即110万元人民币。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受司马家族控制,其价值是司马家族的字帖业务。

 天津飞远信是司马家族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引入的战略投资方,核心价值是出版发行业的资深背景、人脉资源以及丰富管理经验,在标的公司的主要职责为: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出版社拓展及授权管理、发行渠道的拓展(直销渠道、超市渠道、电子商务渠道等)、维权(利用其在打击盗版领域的丰富经验,为标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维权及打击盗版字帖)等。因此天津飞远信的价值不能以其持股成本衡量,而应以其战略性资源衡量,这也是其作为创始股东的原因。

 3.4 本次交易前后股权结构

 交易前股权结构:

 ■

 交易后股权结构:

 ■

 3.5 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不受上市公司控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之18.1条,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标的公司《章程》,标的公司不受上市公司控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且标的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因如下:

 (1)交易完成后,没有任何股东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或控制其表决权超过50%。

 (2)标的公司章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机制的设定,使得任何一方股东不能单独控制股东会或董事会:

 (一)在股东会层面,标的公司股东会的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任何一方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最低标准。因此任何一方股东都无法控制标的公司股东会。(二)在董事会层面,董事会任何决议均应当由全体董事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因此,任何一名股东委派的董事都无法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三)在经营管理层面,尽管司马家族有权提名总经理,但根据标的公司《章程》,标的公司主要实质权限均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主要为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总经理的提名权并不影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综上,会计师意见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规定,汉华易美在标的公司中的表决权比例并未超过半数;同时,按照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机制的设定,汉华易美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并不足以主导在标的公司相关重要活动,同时也不存在潜在表决权或通过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表决权的权利。因此,汉华易美不能控制标的公司,不应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财务顾问及律师意见为:标的公司的任一方股东均不能通过其持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实施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不能控制标的公司,并且标的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6 交易标的的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等分析

 3.6.1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标的公司将主要从事字帖图书的编写、策划、制作和发行。司马彦先生已编写出版钢笔字帖、毛笔字帖、多体汉语字帖、多笔体英文字帖等近800种,且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语文教材作为规范字推广,“司马彦字帖”保守估计在K12字帖细分市场占有率在70%以上。

 “司马彦字帖”在全国与400多家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未来标的公司还计划将业务精耕细作,并继续拓展新的经销渠道。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权益,保证标的公司的规范经营,司马家族整合其控制和经营的所有字帖业务及人员并承诺全部注入标的公司,并且承诺司马家族不得从事任何与标的公司相竞争的行为,否则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约定对标的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及时且持续披露。

 3.6.2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1)30年字帖研发经验及绝对的品牌影响力

 司马彦先生潜心研究字帖点划规范,并根据全国各地书法教学实践的及时反馈,不断研发和改进字帖,相比市场其他同类字帖,更适合K12人群使用。“司马彦字帖”已被选入人民教育出版社语文课本,作为写字规范全国推广,同时作为汉字书写分级考核训练用书。

 司马彦先生领导的公司在字帖行业经营近30年,有绝对的品牌影响力,熟悉对全国每个地区使用的字帖版本,在全国字帖市场具有定价权。“司马彦字帖”每年都会推出创新字帖品种。标的公司未来将持续性的加强字帖研发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及市场占有率,加大行业壁垒。

 (2)全面品种设计,积累和沉淀大量字帖类图书

 经过30年的不断积累和沉淀,“司马彦字帖”独辟蹊径,产品主要面向K12消费群体研发,以同步类字帖为主。同步类字帖系列与中小学的语文、英语教材课本同步使用,由于每个地方使用不同的教材,相比市场上其他同步类字帖,“司马彦字帖”的同步类字帖版本包括人教版、苏教版、湘教版、教科版、北京版、北师大版、西师大版、长春版、语文版、鄂教版、鲁教版、语文S版、冀教版、河大版、人教PEP版英语、外研英语、冀教版英语、人教新目标英语、鲁教版英语等。

 (3)完善和强大的经销网络

 “司马彦字帖”已与400多家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大部分经销商是各省市、地区具有领先地位的民营经销商,在K12字帖细分市场占有率在70%以上。

 3.7 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公告日,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总资产2176.8万元,净资产760万元。 由于标的公司于2015年9月2日成立,2015年1-6月未发生营业收入。

 四、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交易以标的公司承诺的2015-2018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作为定价基础,即按承诺期平均净利润5250万元的11.7倍确定标的公司估值为6.1425亿元。经双方协商,公司按照人民币3亿元整收购标的公司49%股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让方: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受让方”)

 转让方:湖北天福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鑫泰和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菲林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方: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

 其他股东:天津飞远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5.1 目标股权及成交金额

 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人民币叁亿元整(RMB3亿元)购买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49%股权。

 5.2. 支付方式及业绩承诺

 分五次付款,均为汉华易美自有资金以人民币现金支付,支付进度分别为:协议签署且完成交易后10日内支付2000万元;完成2015年度审计后10日内支付4714万元;完成2016年度审计后10日内支付6144万元;完成2017年度审计后10日内支付8571万元;完成2018年度审计后10日内支付8571万元。

 业绩承诺:司马家族及转让方承诺,标的公司于2015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4000万元,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5000万元,2017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6000万元,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6000万元。

 5.3 补偿机制

 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出具年度审报告后,标的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与当年度业绩承诺数进行对比考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受让方及保证方合计向受让方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现净利润数)×股权转让对价÷业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额。

 因业绩未达标发生补偿的,原则上可由汉华易美在应付当期的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款中直接扣除,如不足扣除,则由转让方及保证方在10日内直接向受让方进行现金补偿。

 5.4 本次交易完成的先决条件

 (1)受让方对标的公司完成业务、财务、法务等尽职调查;

 (2)标的公司完成并提交详尽的商业计划书和预算;

 (3)转让方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4)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批准;

 (5)受让方及控股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批准;

 (6)标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按照本协议约定由各方委派;

 (7)标的公司各股东已签署与本协议中各项实质条款一致的《章程》或修正案。

 5.5 受让方退出保护机制

 只有在以下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汉华易美有权要求湖北天福星、武汉鑫泰和、武汉菲林格及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回购汉华易美所持目标股权,湖北天福星、武汉鑫泰和、武汉菲林格及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在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全部归还汉华易美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按照实际付款金额支付8%/年利息:

 (1)业绩承诺期间任何一个年度业绩指标未完成100%;

 (2)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保证方违反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3)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不执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存在重大财务造假、或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发生第(2)、(3)种违约情形时,违约方产生的相关经营利润应全部归标的公司所有,湖北天福星、武汉鑫泰和、武汉菲林格及司马彦、李先娥、司马新星还应向受让方支付不高于股权转让对价的20%(6000万)的违约金。无论受让方是否选择退出投资,均不影响受让方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5.6 签署及生效

 本协议为自然人的需经本人签字,为公司的需加盖公司公章。各方一致认可,本协议须经受让方的控股股东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和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批准本次交易。

 5.7管理层及核心人员服务期承诺

 管理层及核心人员服务期承诺全职且服务期不少于10年,不竞争期限为持股期间或在职期间及离职后3年。

 5.8 不竞争义务

 (1)未经受让方及标的公司股东会同意,转让方、保证方及其关联方在保证方在不竞争期限内,不得进行任何以下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投资于或参与或管理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实体、业务或产品,也不得在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实体、业务或产品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利或利益;(b) 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在同标的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得以标的公司以外的名义为标的公司现有客户提供与标的公司类似或相同的服务,或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的; (d)不得使用各种方法引诱或试图引诱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使其成为其他个人(包括承诺人及其关联方自己)和其他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亦不以雇员、代理或顾问的身份代表公司的客户与第三方从事任何商业活动。(f)直接或间接地为其自身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雇佣、聘用或鼓励、诱导或促使任何正在为公司工作的公司或个人,以终止其与公司的关系或联系;(g)使用或注册与公司拥有、受让或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包括专有技术)相同、近似或相关的或基于该等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任何专利、商标、商号、标记、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以上统称“不竞争义务”)。

 (2)承诺人将对自身及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承诺人及关联方违反了关于不竞争的承诺,承诺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a)公司认为必要时,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所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b)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承诺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c)承诺人与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时,则无条件将相关利益让与公司;(d)无条件接受公司提出的可消除竞争的其他措施。

 (3)关联方是指:(a)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参股的法人或者组织;(b)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c)以上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参股的法人或组织。

 5.9 分红安排

 根据标的公司《公司章程》约定: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当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4)标的公司年度分红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汉华易美母公司出具年报告之日。

 5.10过渡期安排

 根据汉华易美、司马家族、转让方和天津飞远信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直至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期间为过渡期,标的公司在过渡期的损益安排如下:

 (1)过渡期内,如司马家族、转让方或标的公司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任何债务、或有事项,导致标的公司受到财产损失的,由司马家族、股权转让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受让方或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损失。

 (2)过渡期内,如标的公司、司马家族或者股权转让方的任何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导致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和/或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后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由司马家族和股权转让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受让方或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损失。

 (3)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盈利的,则盈利部分由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标的公司亏损的,则由转让方、司马家族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在亏损数额经受让方确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支付到位。

 5.11 新设公司承接原字帖公司业务可能面临的法律、经营或其他风险

 根据老司马彦公司《企业信用报告(银行版)》,并经访谈司马家族相关人员,及其出具的确认函显示,老司马彦公司没有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债务、或有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

 标的公司承接原字帖业务过程中,采用的承接方式为:与标的业务有关的交易相对方(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印刷厂、纸厂)均与老司马彦公司终止合同后与标的公司重新签订业务合同。从事标的业务的员工均与原公司终止合同,与标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部分业务及员工的转移不构成对原合同签订对方的违约。

 标的公司为典型的轻资产业务,对固定资产没有依赖。司马家族和老司马彦公司将与标的公司业务有关的资产无条件授权给标的公司使用,资产所有权未转移,仍然由司马家族或老司马彦公司所有,因此不存在转移资产规避债务的问题。

 司马家族和老司马彦公司在2015年9月2日与标的公司签订的《业务重组协议》中承诺,于2015年9月10日向公司及汉华易美出具的《承诺函》中承诺:如果由于司马家族、老司马彦公司的负债、或有负债引起任何纠纷,将由承诺方负责解决或者偿还,确保标的公司、视觉中国及其子公司不因司马家族、老司马彦公司的负债、或有负债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而受到任何损失;如标的公司、视觉中国及其子公司因司马家族、老司马彦公司的负债、或有负债以及由此引起任何纠纷而遭受任何损失,将由承诺方全额赔偿,确保标的公司、视觉中国及其子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或风险。

 综上,公司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承接老司马彦公司的业务、资产和人员不构成对原合同签订对方的违约、不存在转移资产规避债务的情形。上述《业务重组协议》及《承诺函》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已经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做出充分的保障和安排。

 5.12 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违约方;除非违约方在一周内采取及时、充分的补救措施,否则守约方有权对其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本次交易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交割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不高于股权转让金额的20%(即人民币6000万元)。

 5.13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应将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最终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6.1 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安排

 上述股权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将由3名董事组成,1名由汉华易美委派,1名由天津飞远信委派,1名由司马彦家族委派,董事长候选人由司马彦家族委派的董事担任。设监事1名,由汉华易美提名的人选担任。财务负责人由汉华易美委派。总经理由司马彦家族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或解聘。

 6.2司马家族控制和经营的所有字帖业务及人员的具体情况,整合进入标的公司的具体安排,相关资产或资源整合进入标的公司情况

 在本次交易之前,司马家族的字帖业务通过司马彦本人和老司马彦公司进行,业务合同由司马彦本人或者老司马彦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司马家族控制的人员、资产和业务,整合进入标的公司的情况如下:

 (1)人员:截止到标的公司设立之前,老司马彦公司的从事字帖业务的员工共计18名。该等18名员工已经全部与武汉司马彦终止劳动合同,与标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资产:

 与字帖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司马彦无偿授权标的公司独家使用本人合法拥有的与字帖有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授权期限为2015年9月2日至2045年9月2日,授权期限届满时自动延续10年。

 电脑、IT系统、设备、办公家具等。该等固定资产已由武汉司马彦无偿授权给标的公司使用。

 办公室及仓库。该等办公室及仓库为司马新星拥有的物业,已经由司马新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给标的公司使用,并签订租赁协议。

 (3)合同:

 发行业务合同:据司马彦于2015年9月2日出具的《授权书》,司马彦授权标的公司在全国民营渠道发行、销售已出版的所有品类的司马彦字帖图书。因此,相关的发行业务已经转移至标的公司。

 销售合同:截止到标的公司设立前,司马家族和老司马彦公司共有445名经销商,为其提供图书发行的服务,该等经销商网络及资源将全部进入标的公司,与司马家族和老司马彦公司终止业务合作,与标的公司签订新的《销售合同》和/或《征订单》。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标的公司已与其中295家经销商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征订单》,预计将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与全部445名经销商完成签署《销售合同》和/或《征订单》。

 购纸合同:截止到标的公司设立前,武汉勃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老司马彦公司的纸张供应商。该公司已经终止与武汉司马彦的合同,与标的公司签署新的《购纸协议》。

 印刷合同:截止到标的公司设立前,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及崇阳天人印刷有限公司为老司马彦公司提供印刷服务。该公司已经终止与武汉司马彦的合同,与标的公司签署新的《印刷加工协议》

 6.3开展字帖业务需要的相关资质或行政许可

 字帖的编写、策划及发行业务,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标的公司已于2015年9月1日取得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鄂批字第0591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前置行政许可)。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符合目前民营图书出版产业的普遍估值水平,交易价格公允,按照正常商业交易情况及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存在的主要风险

 1. 为发挥本次对外投资的协同效应,促进双方紧密合作,公司与合作方需要在企业文化、公司运营、产品设计、销售拓展等进行一定程度的磨合,双方磨合的时间周期和合作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2. 标的公司2015-2018年(即业绩承诺期间)业绩目标合计2.1亿元,但存在市场和经营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带来一定的业绩实现风险。

 3. 本次交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体现本次交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包含因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相对应的商誉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恶化,则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九、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 交易目的

 公司2014年借壳上市之后,基于市场的变化、机会及巨大发展空间,公司制定了以“视觉”为核心的“互联网+文化创意+行业”的战略规划。公司一方面大力发展原有的视觉内容业务,另一方面积极进军与视觉及文化创意高度相关的旅游、教育、娱乐、体育等行业,打造以视觉为核心的多业务板块高度协同发展的领袖型文化集团公司。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计划,教育行业将是公司继旅游行业之后准备深耕的下一个行业。公司通过投资参股字帖行业内的稀缺优质资产,快速切入教育行业,尤其面对市场前景广阔的K12群体。自2011年至今,国家教委通过《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等文件的印发,三令五申地强调汉字书写的必要性和规范性。尤其是2014年3月国家教委再一次印发了《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在“分学段有序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教育文化”中汉字的书写被单独提出,并要求“小学低年级,认识常用汉字,学习独立识字,初步感受汉字的形体美”、“小学高年级,熟练书写正楷字,理解汉字的文化含义,体会汉字优美的结构艺术”、“初中阶段,临摹名家书法,体会书法的美感与意境”, 明确将写字课纳入法定教学课程。受国家政策保护和义务制教育的推进,字帖产品已经成为K12学生的刚需消费品。公司投资参股“司马彦字帖”业务不仅盈利能力强,可以增厚公司业绩;同时基于6000万级别的线下K12用户,结合公司优质视觉内容及互联网平台技术,将包括字帖在内的教育资源数字化、视觉化,进而提供针对K12群体的视觉产品增值服务,形成高效的线上线下互动模式,完成2B向2C业务的快速延伸。

 2. 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标的公司2015-2018年(即业绩承诺期间)业绩目标合计2.1亿元,即2015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4000万元,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5000万元,2017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6000万元,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6000万元,但存在市场和经营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带来一定的业绩实现风险。

 十、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的先决条件为:

 (1)受让方对标的公司完成业务、财务、法务等尽职调查。

 (2)标的公司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详尽的商业计划书和预算;

 (3)转让方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4)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批准;

 (5)受让方及控股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批准;

 (6)标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按照本协议约定由各方委派;

 (7)标的公司各股东已签署与本协议中各项实质条款一致的《章程》或修正案。

 截至2015年9月14日,上述先决条件已经全部完成。标的公司已于2015年9月16日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签字盖章的《关于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3. 签字盖章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4. 《司马彦字帖2015年征订目录》;

 5.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受让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65号)之财务顾问意见》。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097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疑问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9日披露了《视觉中国:关于收购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后,有媒体发表题为《一字何止“千金”!司马彦字帖49%股权卖3亿》的文章。该文章以网络销售数据为参考对就公司公告中“司马彦字帖保守估计市场占有率在70%以上”的描述提出疑问。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该传闻部分属实,公司在“司马彦字帖”市场占有率表述有不准确之处,真实情况为:我国字帖行业按照用户分类,主要分为K12字帖市场(主要用户是幼儿园至高中)、成人字帖市场和专业字帖市场(主要用户具有一定职业特征的,如医生、公务员等),K12字帖是整个字帖行业最大的细分市场,占比超过60%以上。根据市场调研及统计分析,2014年在我国K12字帖市场,“司马彦字帖”的市场占有率为72.3%。

 公司获悉上述报道后高度重视,会同多方专业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澄清如下:

 字帖出版物属于出版发行行业的细分领域,并无官方权威机构对该细分领域发布行业分析数据。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三大主流字帖,因其产品面向的客户群体不同而产生字帖行业细分市场:“庞中华字帖”和“田英章字帖”的内容主要面向成年人字帖细分市场,“司马彦字帖”产品主要面向K12(幼儿园至高中)字帖细分市场。《司马彦字帖2015年征订目录》共有781册字帖产品,有“各年级段不同字体的毛笔、钢笔字帖类”、“小、中、高学生必备古诗类”、“小、中学生通用英语类”、“创新水写毛笔各年级字帖类”、“多字体间架结构、偏旁部首类”、“学前班描红数字、拼音、汉字、单词类”、“各年级同步写字课课练系列”、“针对各省市不同教育出版社的课程同步课课练系列”等等。从其产品构成可以看出“司马彦字帖”绝大多数产品面向K12(幼儿园至高中)字帖细分市场而开发。

 字帖行业销售渠道有书刊批发市场、新华书店、民营书店、校边店、报刊亭、文具店等,近年来网络销售渠道销量也有所增加。由于消费者对购买体验的要求,“司马彦字帖”销售渠道仍然以线下实体店销售为主要渠道、网络销售渠道仅为补充。

 由于没有权威官方行业数据的发布,公司考虑到对投资者负责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考虑,对字帖细分市场进行了调研,根据北京美信志成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K12字帖市场调研报告》(报告编号MA_0392_092015),基于合理抽样和模型测算,得出K12字帖行业研究数据如下:目前,我国字帖行业主要由司马彦、庞中华和田英章等几个知名书法家占据领导地位。按照字帖用户分类,我国字帖行业目前主要分为K12字帖市场(主要用户是幼儿园至高中)、成人字帖市场和专业字帖市场(主要用户具有一定职业特征的,如医生、公务员等)。由于K12字帖市场目标用户庞大,且需求刚性强,购买频次高,因此,K12字帖是整个字帖行业最大的细分市场,估计占比超过60%以上;成年人字帖用户基数大,但购买比例低,购买频次也远低于K12字帖,因此成年人字帖市场为第二大细分市场,估计市场占比在35%左右。其他小众字帖市场占比约5%。根据市场调研及统计分析,2014年在我国K12字帖市场,“司马彦字帖”的市场占有率为72.3%。

 公司在首次公告时仅对“司马彦字帖”产品消费群体进行了简单描述,未考虑到对字帖行业整体市场情况及字帖细分市场进行详细介绍,也未对“司马彦字帖在K12细分市场的占有率在70%以上”进行准确表述,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误解,公司对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三、必要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098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10月15日14:00在公司三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15:00 至2015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董事长廖杰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487,294,5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55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478,374,9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82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19,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919,6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73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向全资子公司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增资用于支付收购股权对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021,1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9,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十名一致行动人中关联股东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梁世平、姜海林、袁闯回避了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资金来源发生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021,1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9,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十名一致行动人中关联股东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梁世平、姜海林、袁闯回避了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姚培华、王冰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 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2点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时代广场2号楼A区公司三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因董事长廖杰出差不能主持会议,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孙晓蔷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7,294,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5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8,374,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82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19,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2%。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8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2.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向全资子公司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增资用于支付收购股权对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021,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资金来源发生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021,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王冰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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