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交易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15:00至2015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A座—9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仲初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及网络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总数为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09,378,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9,120,000股的67.733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94,830,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9,120,000股的63.0273%;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为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4,548,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9,120,000股的4.7065%;
3、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14,633,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9,120,000股的4.7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4,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9,120,000股的0.02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548,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9,120,000股的4.7065%。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仲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37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4,548,801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2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8%;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9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5-54)以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董事会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37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4,548,801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2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8%;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9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5-54)以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