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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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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5-080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2014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4184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6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5]2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主要内容如下:一、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二、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1、受托加工业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4504.98万元,虚增成本4504.98万元。2、用2012年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178.39万元。(上述事项详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临2015-053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 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胡新笠、杨宗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徐欢晓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一宁、韩剑、方宝康、方力、张玲、王长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上述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天目药业、胡新笠、杨宗昌、徐欢晓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徐一宁、韩剑、方宝康、方力、张玲、王长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浙江证监局复核成立的,浙江证监局将予以采纳。

 目前,该案听证程序已完成,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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