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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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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4 证券简称:万里扬 公告编号:2015-042
债券代码:112221 债券简称:14万里债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14万里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25日,凡在2015年8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8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发行的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万里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21)至2015年8月25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4万里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万里债

 3、发行人: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12221

 5、发行总额:人民币7.50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4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起息日:2014年8月26日

 10、年付息次数:1 次

 11、每张派息额:人民币7.4元(含税)

 12、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7.40%

 13、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8月26日

 14、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7、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万里债”的票面利率为7.40%,每手“14万里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9.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6.6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25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26日

 3、付息日:2015年8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2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万里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3999号

 联系人:胡春荣、张雷刚

 咨询电话:0579-82216776

 传真:0579-82216776

 邮政编码:32100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联系人:叶伟锋

 电话:0571-87821337

 传真:0571-87820057

 邮政编码:31000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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