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5元或0.090元或0.080元(差异化扣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公司2014年度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23,8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统一暂按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5%计算并代扣税款,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5元。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照不同持股期限差别化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折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应纳税额为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应纳税额为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应纳税额为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0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5)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R日):2015年7月9日
除息日(R+1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除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方式
咨询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8层证券部
邮政编码:100007
咨询电话:010-58158702、58158717
传真:010-58158708
联系人:聂阳阳、涂伟伟
特此公告。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