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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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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15-032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内资股中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1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股通投资内资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2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3日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公司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54,575万元人民币和1,075,732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4年度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5,458万元人民币,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普通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人民币(含税),预计支付现金红利547,975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

 2、除息日 :2015年7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3日

 三、本次分配的发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内资股股东。

 四、本次分配的实施办法

 1、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称“直接派发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该等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

 2、对于公司内资股股东中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1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相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内资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QFII除外)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8元。

 3、对于持有公司内资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42元人民币。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内资股股票(“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内资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42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10-6322 6590 6322 6640

 联系人:谢美欣 公司证券融资部

 张家驹 公司财务部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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