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发布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公司获得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鉴于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且首期债券于2015年发行,征得主管部门同意,首期债券名称由“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变更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署新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