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厚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15:00至2015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28层1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9人,代表股份472,260,39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66.41%。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467,731,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2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72,260,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郝云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2,260,3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2,260,3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2,260,3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260,3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260,3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6、《2015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472,260,3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关于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260,3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260,3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260,3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325,428,8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46,831,5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郝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