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7、8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1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15:00 至2015年5月2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耀志先生。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29.4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29.2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1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9.2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9.2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9.2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9.2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9.2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5.1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股份0.1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弃权股份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9.2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9.2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5.1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股份0.1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弃权股份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9.2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5.1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股份0.1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弃权股份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9.2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1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金高峰律师、苏宏泉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