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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豫证监函〔2015〕107号),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公告如下:
一、2014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较快,从2013年12月31日的56.52%上升到65.73%,且短期负债占总负债的93.36%。请详细说明公司如何应对短期债务到期的偿还压力。
回复:
针对短期债务到期的偿还压力,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维护好各个授信银行的存量授信,并做好续授信工作,保证在存量授信到期前,新的授信能够正常接续,即能够做到还旧借新。到目前为止,公司与各合作银行合作正常,没有一家银行压缩授信情况。
2、准备一定金额的还贷资金,及时偿还到期贷款,并保证该笔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3、设立临时融资业务工作小组,由专人负责,统一安排融资业务,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一时间做出应对,避免风险发生。
4、公司申请发行的8.5亿元公司债,主要用途是置换短期银行借款,从根本上解决短期债务问题。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发行工作。
二、2014年公司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中票据融资为15.24亿元,2013年该项目金额为0,请说明票据融资业务流程及2013年是否开展了此类业务。
回复:公司的票据融资业务流程:
1、向银行申请授信,如果银行批准,会在授信批复中说明授信品种,一般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其中承兑汇票、信用证属于票据业务。
2、如果采用票据融资,经与银行协商,公司将票据开给指定收款人。2014年由于银行资金紧张,公司大部分新增银行业务都是采用票据的形式。
3、指定收款人收到票据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公司,由公司自由支配。
2013年公司发行了短融6亿元,同时大部分银行业务采用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少量票据业务属于正常的支付方式,在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归集。
三、2014年年报披露的折旧方法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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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报披露的折旧方法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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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2014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与2013年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并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回复:2014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与2013年相比未发生变化,2013年度审计报告与2014年度审计报告的折旧表述是一致的,2013年度报告与2014年度报告折旧表述不一致是因为:在填报年报系统过程中未输入年字,导致系统默认为第一个数字,确属输入失误所致。
四、2014年核销坏账共612.46万元,请具体说明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依据。
回复:根据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公司核销坏账的管理权限是单笔金额为300万元以内,由经理会审议批准即可。因此,公司2014年度核销坏账事宜符合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流程。
2014年,经公司内部审议,核销了部分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核销金额为6,124,581.53元。其中重要的应收账款核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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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4年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为2894.22万元,研发支出为2894.22万元,2013年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为0万元,研发支出为6319.77万元,请分别说明2013年、2014年公司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分析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
回复:公司2013年、2014年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变化。
研发费用是公司新产品研究开发阶段计入费用化的金额,列入管理费用科目。研发支出包括研究开发阶段费用化和资本化(包括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等)二个方面的金额,是二者的总和。
公司在2013年度报告披露中,将“研发费用”纳入“其他”项目进行了披露,主要是因为,公司自2011年7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来,“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被极个别人士误认为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为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为避免误解,公司在2012年报、2013年报中将“研发费用”并入“其他”项目进行了披露。
2014年度,公司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工作,根据申报要求,在2014年度报告中将“研发费用”进行了重新单列,但上期发生额为了与2013年报保持一致,故未将其从“其他”项目中分列出来。
公司2014年的研发费用均为费用化的金额,故与研发支出一致。2013年的研发投入中,费用化的金额为1,227.98万元,资本化的金额为5091.79万元,合计为6319.77万元,均作为研发支出。
六、请具体说明林州重机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对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核算的其他会计科目的具体情况,并说明科目与2014年年报关联交易部分的勾稽关系。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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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林州重机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显示,林州重机与亿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往来60万元,请说明是否在2014年报中进行披露并说明原因。
回复:该项资金60万元属于以先行出资的方式,用于新公司先期办理设立等事宜的开办费,在年报披露系统中未找到相应类别,故只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进行了披露。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