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端产业园区办公楼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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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焦承尧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李斌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5人,监事丁辉、吕豫因出差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鲍雪良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向家雨、付祖冈、王新莹、郭昊峰、付奇、高有进、张命林、贾浩、郭德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对香港全资子公司担保进行展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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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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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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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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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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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劲松、孙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0日
股票代码:601717 股票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15-008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2月10日下午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焦承尧、向家雨、王新莹、郭昊峰、刘强、江华、李旭冬现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刘尧以通讯形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吴光明委托江华出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焦承尧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焦承尧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向家雨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的议案》,决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主任委员设置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焦承尧、向家雨、王新莹、郭昊峰、吴光明,主任委员为焦承尧;审计委员会,委员李旭冬、江华、刘尧,主任委员为李旭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吴光明、刘尧、王新莹,主任委员为吴光明;提名委员会,委员江华、刘强、刘尧,主任委员为江华。
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上述议案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股票代码:601717 股票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15-009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2月10日下午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监事李重庆、张志强、刘付营、倪和平、贾景程、徐明凯现场出席会议,监事周荣委托李重庆出席会议。会议由监事李重庆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李重庆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