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以现场和网络方式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4:30-16:00,现场会议地点为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3层公司大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的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15:00-12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丘亮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208,792,3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3.611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208,510,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539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28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福建武夷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审议结果如下:
《关于为子公司福建武夷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522,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07%;反对2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293%;无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和魏吓虹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中国武夷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