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4-84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15:00至2014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29楼会议厅

 (四)会议期限:半天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4,653,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9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30,996,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持有股份743,657,744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3,657,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996,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76%。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戎魏魏律师、张穗霞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30,851,17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2%;反对14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85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2%;反对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774,508,92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85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2%;反对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戎魏魏、张穗霞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