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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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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控政策变迁
朱茵

 □本报记者 朱茵

 

 2006年1月,证监会首次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与规模与其净资本规模挂钩。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开始由业务准入监管转向实时数据监控。

 同年4月,证监会再次就上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与首次征求意见时相比,办法取消了净资产要求,引入了风险准备要求,并将风险准备与券商净资本挂钩。办法设计了两个层次的风险控制指标: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引入风险准备概念,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以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进行直接控制,从而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可以说,当初设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作为证券公司从事某项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之一,实现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规定的净资本充足标准,以满足流动性需要并抵御潜在风险,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

 2006年7月,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后,《办法》正式发布,并于当年11月1日实施,恰与10月底的券商整改“大限”相互衔接,这标志着《办法》成为券商常规监管期的监管指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大大放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本比例要求,同时降低了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要求,为券商发展业务留足空间。

 2007年8月,证监会发出通知,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做出调整。其中,证券公司自营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的净资本扣减比例均被提升。这是在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第一版净资本计算表之后,证监会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风险准备的计算比例、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的首次调整。2007年9月,证监会开始启动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调研工作。修订后的《办法》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行业创新大会的召开,管理层和业内人士都意识到监管指标调整的必要。2012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完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总体思路(征求意见稿)》,建议取消证券公司净资本率不得低于40%的监管指标,取而代之的是核心净资本与资产总额比例不得低于5%的新监管指标;将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与负债比例下限从20%调整至10%。但此后征求意见稿迟迟没有出台。

 2012年4月11日,证监会发布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分别下调自营、资管、融资融券、分支机构等的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标准,并下调A、B类公司计算风险资本准备的倍数。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调低券商净资本计算时多个项目的扣减比例。

 2013年7月,证监会就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征求意见。认为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现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初期拟从严要求。对已被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同时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进行规模控制。投资规模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并表示今后视行业开展情况,再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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