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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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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4-38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0号)核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4年3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2,100,1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819.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1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72,899,819.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3月26日由发行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广东东阳光铝业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11—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部分募投项目需由下属子公司实施,计划如下: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扩建3,500万平方米高比容腐蚀箔生产线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
扩建2,100万平方米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

鉴于“扩建3,500万平方米高比容腐蚀箔生产线”和“扩建2,100万平方米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将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汇入各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于2014年7月4日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行(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各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对应的募投项目
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42201338301050220141扩建2,100万平方米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
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78240188000085524扩建3,500万平方米高比容腐蚀箔生产线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募集专户资金仅用于其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丁方应当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政、余燕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丁方(专户对账单需加盖公章,以特快专递方式直接寄给丁方保荐代表人)。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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