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6月11日上午10:30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泰安市普照寺路5号)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六)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198,141,5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5%。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晋律师、郭恩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8,053,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所持160,087,812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律师 郭恩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