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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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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2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25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

 ● 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5月6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22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3,000.00万元。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2014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3、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2014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实施办法

 除本条下款所列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分配对象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2013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64689035

 传  真:010-6468903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三层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报备文件: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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