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权激励机制预案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事项的公告》,公告披露了公司将作为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
2005年7月11日,公司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经过与股东的充分沟通和交流,2005年7月27日披露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改稿)》,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5年8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8月16日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改稿)》重要提示第6点提到:
“为了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使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及公司利益相结合,韶钢
集团将从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后所余股票中,以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减持的总股本的5%的股份,计6705.6万股,作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行权期为韶钢集团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两年内。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除权除息则相应调整)的较高者:
(1)3.77元(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05年3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值)。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
制定,并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股权激励机制预案进展情况
公司就该股权激励机制预案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汇报,因政策原因,未能推出可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按照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于2005 年8 月18 日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改稿)》提及的股权激励机制行权期即应为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17日,现已超期,该股权激励机制预案已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