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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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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3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未通过的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本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召开时间:2014年5月14日上午10:00。

 (三)召开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大厦5号楼25层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形式。

 (五)召集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刘斌先生。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18305152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2.2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公司本部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四)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五)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六)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七)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核实相关数据的工作计划及预算(见公司公告2014-030)。

 表决情况:同意票18300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7%;反对票0股;弃权票49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0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第一大股东垫付相关款项的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

 表决情况:同意票18300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7%;反对票0股;弃权票49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0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 项义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项义海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在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5号楼25层会议室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4日在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5号楼2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12人,代表股份183,051,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5%。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对公司本部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对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对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四)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对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五)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对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六)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对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七)对公司审计委员会核实相关数据的工作计划及预算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83,00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49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第一大股东垫付相关款项的提议;

 表决情况:同意183,00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49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单润泽

 经办律师:项义海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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