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3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4】新民二初字第00032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或被告”)
2、案件起因
2013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3-FK-0617-1号《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锌锭2040.82吨,总货款为30000054.00元。
《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500万元。按照约定,被告应于原告支付预付款后90日内交货。但被告为按约定期限交货,经原告催促后仍未交货。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函告被告解除《采购合同》,要求其3日内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收函后至今未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
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引自原告民事起诉状)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2500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20日至被告实际付清预付款和违约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4月10日为501,78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需待法院作出正式判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如果公司败诉则将会按照原告诉讼请求支付款项共计2800.178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同时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六、其他
公司于2013年开始增加商品大宗贸易业务(请见2013年6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临2013-28】《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因商品大宗贸易业务的特点为每单合同总金额较大,但对净利润影响较小,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合同总金额为25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同时涉案合同也未达到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故公司于合同签订时未披露。
七、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4】新民二初字第00032号)
2、民事起诉状及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