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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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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4—03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4日下午三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9,628,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32.15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8,856,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32.045%。

 2、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71,7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113%。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林青松、任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与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219,623,886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其中现场投票218,856,958股,网络投票766,928股;反对4,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800股;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林青松律师、任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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