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独董说明与年报数据打架 兰太实业3000万元担保额“不翼而飞”》的文章。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提出质疑。
二、澄清说明
针对文章中提到的“年报称,公司担保总额约为24.6亿元;而独董的说明公告则显示,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约24.3亿元”、“查阅公司年报却发现,对于担保对象等信息,公司并没有进行说明。”、“查阅公司年报可知,在担保明细表里,公司并未提及担保对象的名称。”和“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会对自己在报告期内提供担保的情况在年报中逐一说明,如担保对象是谁、担保金额又是如何,不过,也有例外者,兰太实业即是其中之一。”等质疑,作出如下说明:
公司在2013年年度报告的第十节--财务会计部分(第132、133页)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等)进行了详细的披露。不存在报道中提到的“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会对自己在报告期内提供担保的情况在年报中逐一说明,如担保对象是谁、担保金额又是如何,不过,也有例外者,兰太实业即是其中之一。”等相关情况。
报道中提到的“在2013年年报中,兰太实业对担保的数字表述为: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约为24.6亿元。和独董所述‘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约24.3亿元’的数字相比,相差0.3亿元。为何会有这样的差距?”,主要原因为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下的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下的(二)担保情况”(第25页)中的公司担保总额2,463,096,021.37元中包含了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子公司鄂托克旗早稍敬老院千里沟福利煤矿提供的3600万元担保金额。公司不存在报道中所述“3000万元担保额‘不翼而飞’”的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全部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资金用于新投资的大型项目,主要被担保单位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与规模优势,自身能够偿还银行贷款,不存在偿债风险。针对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比例较大的情况,公司将制定相应改善资本结构、规避财务风险的办法与措施,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强化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稳健规范运行。
三、其他说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