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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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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鲁信创投 股票代码:600783 公告编号:临2014-27
债券简称:12鲁信债 债券代码:122144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4月24日,凡在2014年4月2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4年4月25日(含)后买入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发行的2012年公司债券将于2014年4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4月25日(起息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鲁信债

3、债券代码:122144

4、发行规模: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4月25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估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每手面值1,000元的“12鲁信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24日

2、付息日:2014年4月2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鲁信债”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鲁信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533-2980888,地址: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129号,邮政编码:2550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

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

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剑波

住 所: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129号

联系电话:0531-86566781

传 真:0531-86969598

联 系 人:苗西红、王庆民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 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电 话:0531-68889768

传 真:0531-68889222

联 系 人:马骏、宋杰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总 经 理:王迪彬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 话:021-68870587

传 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8日

附表:“12鲁信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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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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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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