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18日上午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A7号金达商贸大厦7楼本公司会议室举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3,768,7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94%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健民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调整新建船舶计划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反对票数 | 弃权票数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子公司调整新建船舶计划的议案 | 133,768,700 | 0 | 0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李柏桦、陈影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