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3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28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对公司
控股股东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获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裁定受理西宁市城北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国新”)破产清算申请的事项,我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4年3月6日,申请人以西宁国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西宁中院申请对西宁国新破产清算。西宁国新在收到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西宁中院查明,根据西宁国新截至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总额约为424,165,363.95元,负债合计约为792,435,884.03元,其所持有的我公司375,875,948股股票已被全部质押并被司法机关冻结。

 西宁中院认为西宁国新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审查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于2014年3月14日发出(2014)宁民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我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西宁国新的破产清算申请。

 西宁中院同时也发出(2014)宁民破字第01-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照我国《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指定组成西宁国新清算组并担任西宁国新管理人。西宁国新清算组及管理人组成如下:

 组长:陈岩

 成员:李宗华、丁永宁、马青虎、江波、侯炳吉。

 我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作出公告。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