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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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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4-00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2013年末,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存在监管指引所述承诺事项。除本公司存在下述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外,本公司及关联方的承诺事项均正常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根据本公司2006年12月12日与牙克石市经济局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特别约定,本公司受让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和牙克石煤矿(现更名为呼伦贝尔市牙星煤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后3年内,应投入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建设大型煤化工项目。

 承诺公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

 承诺履行期限:自本公司受让五九集团和牙克石煤矿国有股权后3年内。

 承诺履行情况:本公司通过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开展煤化工项目的建设。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通过能源科技公司投入PVC项目首期20万吨电石工程资金19,436万元,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相关承诺。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通过能源科技公司投入大型煤化工项目资金55,464万元,超过履行期限仍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

 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的原因:受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以及之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严格的调控政策等影响,电石及PVC行业下滑,经与当地政府协商进行了缓建。后于2011年10月,本公司启动了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股权重组本公司煤炭能源产业,公司向当地政府进行了说明,待重组完成后,双方将进一步规划在当地煤转化项目的投资,得到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解决方案:1)2012年12月本公司与枣矿集团重组本公司煤炭能源产业的工作已完成,重组后的公司以“寻求突破、转型发展”为指导思想,提出了解决方案,诸如建设100万吨/年低阶煤热解提取煤焦油项目(褐煤提质项目)等。截止2013年12月31日,能源科技公司的100万吨/年低阶煤热解提取煤焦油项目(褐煤提质项目)已投入资金15,461万元。2)本公司将进一步与当地政府协商,争取早日解决相关问题。

 二、目前仍处于承诺期限内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主要有以下事项:

 承诺事项一: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2001年在以吸收合并方式重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本田”)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投入新大洲本田的净资产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在其合并前业已存在的潜在损失和对外抵押、担保、诉讼事项,税务纠纷及资产产权纠纷造成的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承诺公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承诺履行期限:经营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本公司投入新大洲本田的净资产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截止目前未发生相关纠纷而造成损失的情形。由于该承诺事项长期有效,因此视为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承诺事项二:

 承诺主体: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本公司持股50%的能源科技公司与牙克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受让牙克石市汇流河电厂南侧工业用土地183,054平方米,连同2007年4月协议受让的工业用土地218,909.0391平方米共计401,963.0391平方米。协议约定,受让人合同项下的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96,936万元,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865万元,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0,建筑密度不低于30%。如果能源科技公司项目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出让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即能源科技公司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承诺公布日期:2009年3月19日

 承诺履行期限:经营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能源科技公司已投入项目资金55,464万元,此项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承诺事项三: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本公司《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中承诺:(1)2012-2014 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2)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承诺公布日期:2012年8月1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2-2014年度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2012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为22.50%。由于上述承诺期限为2012-2014年度,尚未履行完毕。

 承诺事项四: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2012年9月21日,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道公司")共同承诺,对枣矿集团受让五九集团股权协议中除本公司及新大洲投资、蓝道公司及五九集团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及为本次股权转让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债权债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如有,由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蓝道公司承担。

 承诺公布日期:2012年9月22日

 承诺履行期限:经营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由于该承诺事项长期有效,因此视为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承诺事项五: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2012年9月21日,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元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盾公司")共同承诺,对枣矿集团增资能源科技公司协议中除本公司、元盾公司及能源科技公司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及为本次增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债权债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如有,由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元盾公司承担。由于元盾公司持有能源科技公司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本公司,上述承诺事项的承诺方变更为本公司。

 承诺公布日期:2012年9月22日

 承诺履行期限:经营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2006年1月8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本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中约定“两级政府同意以原有工业场地占用的形式零地价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1000亩土地使用权,以支持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业发展。” 能源科技公司遂于2007年12月21日向牙克石市财政局预交土地出让金10,000,000.00元,2008年1月4日向牙克石市财政局预交11,966,477.00元。地方财政通过牙克石市建设局于2007年12月27日返还10,000,000.00元,2008年1月10日返还11,966,477.00元。

 2013年5月牙克石市国税局根据呼伦贝尔市国税局针对财政性返还资金所得税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部署,由市财政局调出数据逐一对各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是招商引资项目。对能源科技公司原预付牙克石市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计21,966,477.00元,依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文件精神,认定此笔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及时计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此征收滞纳金。能源科技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缴清了企业所得税款5,887,407.66元。并对从2007年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重新进行了申报,并确认了相关资产与负债,由此形成的滞纳金4,898,500.69元。能源科技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缴清了上述滞纳金。

 根据承诺,此笔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0,785,908.35元应由能源科技公司原股东(即本公司)承担,由于能源科技公司尚欠本公司财务资助款6,513.12 万元,因此由能源科技公司代本公司垫付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后冲减本公司对能源科技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本公司已冲减对其财务资助金额,能源科技公司尚欠本公司5,434.53万元财务资助款。

 由于该承诺事项长期有效,因此视为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承诺事项六: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内容:本公司承诺与枣矿集团按照持股比例,为五九集团在各家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 6 亿元范围内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由其与银行协商确定。

 承诺公布日期:2013年8月13日

 承诺履行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本公司为五九集团提供借款担保累计0万元。

 承诺事项七: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本公司承诺为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物流”)在各家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 3,000万元范围内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一年。

 承诺公布日期:2013年8月13日

 承诺履行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本公司为新大洲物流提供借款担保累计2,000万元。由于新大洲物流尚余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贷款担保额度,因此为本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风险提示:以上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数据均为2013年年度报告审计前数据,可能与审计后数据存在差异,以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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