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与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4〕8号)的要求,现将尚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规范运作承诺
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承诺保持本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该承诺无履行期限,承诺人持续按承诺履行。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避免与本公司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自2003年以来曾先后多次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未来商业零售业务的发展规划将以本公司为主导,并将本公司作为未来整合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商业零售业务资源的唯一主体,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本公司之外的商业零售业务全部纳入上市公司,以从根本上消除潜在同业竞争之可能性。承诺将确保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托管期限到期时,公司尚不具备收购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零售门店业务及资产时,则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将确保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托管期限,以避免同业竞争。
该承诺无履行期限,承诺人持续按承诺履行。自2013年起,本公司已受托管理了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原有及未来新增零售门店。根据托管协议,上述托管期限三年,托管按协议正常履行。同时,根据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及规范,承诺:将确保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严格履行2012年11月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商业零售业务的发展规划将以本公司为主导,并将本公司作为未来整合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商业零售业务资源的唯一主体;在前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所约定的托管期内或托管期结束后两年内,鲁商集团将所控制的除本公司外符合条件的商业零售业务全部纳入本公司,如上述交易未能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能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则该等商业零售业务将继续由本公司实施托管或转让给第三方,以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租赁物业权属瑕疵有关承诺
鉴于本公司部分门店经营场所出租人的权属存在瑕疵,如果本公司因经营场所稳定性问题而蒙受经济损失,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承担该等损失。该承诺无履行期限,公司未因租赁物业权属瑕疵发生损失。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