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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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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4-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上海证监局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历年来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和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1、2013年4月本公司分别向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金戎”)非公开发行241,547,927股及457,317,073股A股股票。

 东航集团及东航金戎承诺: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公司A股股份。

 该项承诺期限为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截至本公告日,承诺方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 2013年6月本公司向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国际”)定向增发698,865,000股H股股票。

 东航国际承诺:在本公司H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公司H股股份。

 该项承诺期限为2013 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1日,截至本公告日,承诺方严格履行了承诺。

 二、解决房屋产权瑕疵承诺

 由于历史原因,东航集团投入本公司的部分房产尚未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东航集团承诺将尽一切可能使本公司获得作为其出资的相关房屋产权证,完善相关产权过户的法律手续;如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而给本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则东航集团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本公司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该项承诺期限为长期有效,目前正在履行。

 控股股东东航集团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瑕疵承诺的履约时限存在不符合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情况。控股股东东航集团将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规范,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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