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证监办字【2014】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监管要求,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本身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本身不存在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按规定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就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所属的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之间的存贷款业务相关事宜,华电集团承诺如下:
1、华电财务是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其所有业务活动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情况良好,你公司在华电财务的相关存贷款业务具有安全性。在后续运营过程中,华电财务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
2、鉴于你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华电集团,你公司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自主决策与华电财务之间的存贷款业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华电集团不对你公司的相关决策进行干预。
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华电财务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华电集团将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华电财务的资本金,确保你公司在华电财务存款的安全。
承诺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正常履行中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公司无其他未完成承诺事项,亦未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