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青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文件要求,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何启强、麦正辉、张蓐意、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承诺
何启强、麦正辉共同承诺:自长青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也不向长青集团回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承诺:自长青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也不向长青集团回售其所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9月20日—2014年9月19日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张蓐意承诺:自长青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也不向长青集团回售本人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9月20日—2012年9月19日
履行情况:履行完毕。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启强、麦正辉、张蓐意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长青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本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半年内以及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承诺:
除长青集团及其子公司外,其(公司)目前未开展长青集团现从事的主营业务,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长青集团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其或其所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长青集团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其(公司)将立即通知长青集团,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长青集团,以确保长青集团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发行时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启强和麦正辉承诺:
一、若公司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何启强和麦正辉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以及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保证和促使公司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鉴于2008-2011年6月,公司及其子公司从相关部门获得相应金额的政府补助,如今后政府部门要求收回,其自愿以自有资金偿还,且不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追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何启强、麦正辉、新产业各自作出承诺:未来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五、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的承诺
何启强和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
(1)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3)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双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
(4)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双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
承诺期限:2011年9月20日—2014年9月19日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六、公司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在《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中承诺: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2012-201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承诺期限:2012-2014年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未有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