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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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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0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要求,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或“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至2013年底,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在公告日内或持续到公告日的承诺事项和履行情况: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和陈乐伍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6月12日-2015年6月11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2)公司其他股东广东栢迪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栢迪鑫公司”)、杜湘伟、邱文锦、蚁志伟、许兰卿、肖荣林、陈广明、厦门友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友信”)和杜建明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6月12日-2013年6月11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已履行完毕。

 (3)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陈乐伍、陈银卿、林伟坡及杜湘伟还承诺:自上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林伟坡及杜湘伟已于2012年7月底离职。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2、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

 (1) 沪美公司作出的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函

 沪美公司已于2011年1月8日向公司出具《关于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在持有猛狮科技股份期间,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猛狮科技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今后如果不再持有猛狮科技股份的,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② 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猛狮科技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将及时告知猛狮科技,并尽可能地协助其取得该商业机会。

 ③ 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猛狮科技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④ 若今后投资设立企业,还将督促该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2)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函

 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已于2011年1月8日分别向公司出具《关于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猛狮科技股份期间,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猛狮科技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今后如果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猛狮科技股份的,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② 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猛狮科技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将及时告知猛狮科技,并尽可能地协助猛狮科技取得该商业机会。

 ③ 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猛狮科技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④ 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3)其他股东作出的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函

 公司发行上市前的其他股东栢迪鑫公司、杜湘伟、邱文锦、蚁志伟、肖荣林、许兰卿、厦门友信、陈广明和杜建明已于2011年1月8日分别向猛狮科技出具了《关于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猛狮科技作出承诺:在持有猛狮科技的股份期间,自身及其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猛狮科技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3、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补偿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沪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和陈乐伍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应由公司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上述承诺人将全额承担该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4、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和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在2012-2014年,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长增幅应至少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等方式。

 承诺期限:2012年度-2014年度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5、关于6个月内不再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大重组事项以及重大现金收购事项的承诺

 公司在终止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以及现金收购锂电池生产企业的事项暨股票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大重组事项以及重大现金收购事项。

 承诺期限:2013年12月10日—2014年6月9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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