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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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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4-002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1月5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1月1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李良彬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所有议案, 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的临2014-003赣锋锂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同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4-003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42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3年12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25,471,2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236,99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6,552,884.3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2,684,105.67元。上述资金已经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第114173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年产500吨超薄锂带及锂材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与宜春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合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丙方”)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交通银行新余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5006002018170556010,截止2014年1月3日,专户余额为23,256,355.7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万吨锂盐项目”,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150000000127889,截止2014年1月3日,专户余额为144,358,423.9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4,500 吨新型三元前驱体材料项目”,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交通银行宜春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9604010018010030569,截止2014年1月3日,专户余额为19,362.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吨超薄锂带及锂材项目”,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存单方式在专户银行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通知兴业证券。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和查询。兴业证券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裘晗、熊莹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除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还需提供甲方的授权查询、复印专户资料的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10号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后各方权利义务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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