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于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银行桃峪口培训中心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22名(以下简称“全体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431,121,406股,占总股本的50.35%。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行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一、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议案》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全体股东 | 4,431,121,406 | 4,431,121,406 | 0 | 0 | 100.0000% |
二、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魏德勇(Johan de Wit)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全体股东 | 4,431,121,406 | 4,431,121,406 | 0 | 0 | 100.0000% |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7日